无效,法院的判决书一但做出并生效后就要得到尊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除非你有证据推翻判决,但这必须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让法院自己撤销原判。你说的协议否认了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免去判决给你的责任)而是无效的。不过可以作为证据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风险太大。
法院误判,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可以上诉,判决生效后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之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之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之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转移债务确实不是好的办法,并不解决你这问题。法院来通知你应诉,你不应该躲避,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把这事了结清楚。
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你们表面上看是借贷关系,据你的诉说看,实际上是无偿的赠予关系,不具有真实的借货关系。只要你能举证证明这是赠予关系,即使你没有履行赠予义务,受赠予人向法院起诉,应该说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你应该积极寻找是虚假欠条的证据。
比如:一、女方她当时从哪里来的9万元现款借给你?取存款得有到银行取款的记录吧?如果是筹的其他人的款借给你,那么,其他人也应该有9万元现金流动(或在银行的取款记录)的记录或行动吧?让她举证借出现金的资金来源。
二、假定你如果借他9万元,你当时说的借款理由是什么(你现在想到的一些证据或理由,不能让她知道,否则她也会去伪造一些应对你的东西出来)?即是说,你从女方那拿9万元来干什么用?事实上,你在出据借条的前后时间里,你有一下用出过9万元左右的记录吗?假如你就是借去赌博输了那还得有赢了你钱人得了你的9万元钱的证明啊。
所以,你只要有你当时不需要用钱,即没有支出9万元和女方没有9万元现金流动出的记录的证据,我觉得你还是能证明自己并没有向女方 过9万元钱,此欠条是虚假的。你应该去积极打好这官司。
转给你2个案例让你学习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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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此案有欠条为何输官司
有欠条是否一定赢官司?这在司法实践中,一度成为争论的话题,总结出来的结论是:有欠条照样输官司。比如,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非权利人而冒名诉讼等等。但,在有欠条的情况下,究竟权利人是否该输官司,作为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是非常慎重的。下面笔者就一起有欠条而输了官司的民间借贷案,浅谈一下自已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原告起诉要借款 李某于2002年7月10日立给史某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李(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同年7月29日,史某持此欠条起诉至法院,称李某借其4000元经催要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还款。 被告辩称不应还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欠条是其骗我写的,我不欠其钱。真实情况是:在2002年5-6月份,原告多次到我家找我,说其有个亲戚给其在烟台接了个工程,其找我,要求我带一、二十个会砌墙、抹灰的技术工到烟台去施工。我因原先并不认识原告,就说我与你没有交往,如带人去没工程干怎么办?你得预付点工资给我带去的人。原告又保证决不骗人等。到了7月10日,原告拿了4000元钱到我家,说凡是去烟台的人,每人预付300元,如到烟台没工程,你们转脸就走,来回车票算其的,预支的4000元也作废;如有工程就用这4000元抵工资。当时我就对原告说,这钱是你的,应该你发给大家,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把钱交给我,叫我给他打个欠条,并说等到了工地,把支钱人的花名单交给他,就冲抵这4000元钱了,因此,我就按原告所说打了这张欠条。7月11日,我和其他的10名工人跟原告到了烟台,到了之后才知上当,根本没有工程,我就向原告索要欠条,原告说欠条留在家中了,我又叫其写个字据给我,但他不写,我就和他争吵起来,后来他就保证决不会向我要这个钱。7月16日,我们十一个人在烟台没有吃的,实在无法生活,而原告一去不回头,不知去向,不顾我们死活。万般无奈,我只得卖了身上佩带的一块玉佛,千方百计地带着同去的十人回到老家。综上,原告欺骗了我们,使我们蒙受了很大损失,他的4000元也均被我们去烟台的人取走,所以,原告起诉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示了去烟台施工人员支钱花名册,并申请了十位证人出庭作证。 一审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被告辩称的主张,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史某出具的虽然是4000元的欠据,但原、被告之间并非是借贷关系,原告委托被告招集十余名工人去烟台施工,此款应认定为系原告为去烟台人员预付的工资和路费,且此款事实上也已被李某等十余名去烟台施工的人分别支取。而到烟台却并无原告事先许诺的施工工程,被告对此并无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而上诉 原告上诉称: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上诉人借款4000元,有欠条为证,证人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推翻原始书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 二审法院查明:2002年7月史某通过他人介绍找李某带人去烟台施工,李某同意并要求史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某,李某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名)付工资(4000元)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名),2000.10/7号”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写欠条,为此,李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名)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李(名),2002年。10/7号”的欠条一张。当日,李某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7月11日,李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并没有工程,此后在烟台也未找到工程。7月17日,李某等11人返回老家。2002年7月29日,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欠款4000元,结果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于2002年7月10日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给其出具了收烟台工程预付工资的收据,史不同意,要求李给其出欠条,李按史要求为其出具了欠条,并将4000元支付给去烟台的人。现有11名工人的领款记录、证言及李某出具的收条相互印证,且史某也认可找李某带人到烟台施工的事实。现史某以李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足,李某收到史某的款也已支付给同去的工人,因而,李某不应将4000元再退还给史某。史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件的性质问题,即本案是借贷纠纷,还是返还预付款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而根据被告的陈述和举证,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 笔者认为,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从被告的辩称,可以证明被告立欠条并非是在原告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借贷纠纷予以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却又认定双方并非是借贷关系,从其分析的意见表明,其认定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原告并未提供工程给被告干,故,原告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又查明了,被告是在给原告立收条被原告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原告在此前不欠被告款,原告给被告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笔者认为,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关于被告提出的施工问题,原告没有否认找其带人施工,但从上诉理由看,却没有承认同意被告将所借款分给他人,从被告辩称的其让原告将钱分给工人而原告不同意看,亦表明原告是不愿意与其他人发生事务关系的。所以,即便被告将从原告手拿到的钱支付给了随其去施工的工人,这也只是被告个人与其他工人之间基于雇佣关系(被告找的人)而产生的付款行为。这不应成为被告拒付借款的理由。退一步说,本案若非为借贷关系,而为原、被告之间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返还预付款纠纷,那么,在原告没有提供工程供被告施工后,因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剩余,则应退还原告,如不够弥补损失,被告还可要求原告赔偿。而从本案的一二审查明看,并没有查明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数额,而均笼统地认定原告违约且款已分给工人,故不应再退还,从而驳回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假若此预付款不是4000元,而是10万元,难道基于原告的违约和款已被分,就无权要求退还了吗?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就本案而言,被告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而这些损失是否等于或超过4000元是不清楚的。从事实上看,被告等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不足4000元的,所以,被告至少应将扣除损失之外的余款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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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假 却输官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有一份借条,被告也认可借条是他所写,但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洪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000元。原告诉称,2001年1月13日,洪某向其借款2万元。2003 年,洪某将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库区的一幢即将拆迁的房屋折价1万元抵偿给王某,余款1万元,洪某于2003年6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之后,洪某未还款。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供了被告洪某出具的借条。
被告洪某对该借条系自己所写并无异议,但辩称其于2003年6月1日向王某借款1万元。2004年其将在库区的房屋一幢折价1万元抵偿给王某,债务实际上已经抵销了。只是在其向王某要回借条时,王某说借条放在家里,回去后就销毁,因为双方当时还是亲戚(洪某的妹妹与王某的弟弟原系夫妻,现已离婚),所以就没有坚持叫王某归还借条。现在双方不是亲戚了,王某拿了这张借条来起诉。实际上被告不欠王某借款,要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洪某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洪某将房子以1万元的价格抵给王某;二是桐庐县分水江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管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洪某抵偿给王某的房子已于2004年6月15日拆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之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请求。理由是:原告虽然持有借条,但被告有相关证据证明已于2004年将房屋折抵给原告,作为偿还10000元的借款。而原告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原告持有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因双方在办理房屋抵款时是口头协议,不能确定房屋抵款之事就发生在借条之后,故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笔者倾向于之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洪某在2001年是否向王某借款20000元;二是2003年6月1日被告的借条是否为其扣除房屋抵偿款之后出具给原告的剩余欠款的凭证。
2、如果原告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洪某在2001年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那么被告洪某以房屋折抵10000元借款后尚有10000元余款应当偿还。但是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无法提供确实证据。
3、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房屋抵偿借款之事发生在2004年,而原告主张2003年6月1日的借条是房屋抵偿后出具的,但无相应证据佐证。
由此,笔者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商事案件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主张的20000元借款事实应由原告举证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原告主张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是在其以房屋抵偿行为之后出具的,与房屋抵偿是不同款项,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明明是无辜的被害人,却因为自己没有把交通规则放在眼里,喝了几杯小酒使自己成为了被告人。
一、面对自己的本应该是一笔赔偿
生活中的跌跌撞撞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不管是什么样的事情,只要自己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做人的最基本底线就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刚不久,曲某因为自己酒后开车与相向而行的机动车发生了碰撞,致使自己和坐在车上老婆成为这期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理应受到赔偿,但是却成为这起事故的肇事者之一。
二、本是被害人、是无辜的受害者,然而却成为了起诉的对象
常人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假如你喝酒了,为家人和自己的安全,就不要开车。假使你要开车,忌酒是必须的行动。曲某之所从无辜的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就是因为自己开车时喝酒,而且已经达到了酒精检测仪的救驾的度数,因此被认为是违规开车。既然是酒驾,还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然会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则了,那么理所应当也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管什么时间地点,安全永远之一
身体是赚钱的本钱。假如自己失去了生命,哪里的本钱让你东山再起。身体固然重要,但是安全更重要。因为只有安全才会为你的生命保驾护航。
在日常的人情世故中,有些时候,有些事情是很难的推脱,所以多多少少会喝一些酒来庆祝。庆祝是好事,假如自己不开车,那么可以尽兴地喝。如果自己要开车,那就不要贪杯。因为就是可能因为自己的贪杯,让自己成为了杀人的凶手,悔恨终身。从曲某的身上我们得到了很好的教训,就是因为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在开车的时候选择了喝酒,所以成为了这起事故中被告人,从无辜到有罪,这就是非常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2019年10月3日15时多,一辆违规变道的小型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摩托车上的两人有不同程度受伤。按理说,这小汽车撞伤摩托车导致车主受伤,那么摩托车这边应该是受害人,可是摩托车车主居然成了被告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经鉴定,摩托车车主曲某华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且含量超标,是属于醉酒而驾驶车辆。所以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要担负次要责任。后据摩托车车主曲某华供述,其在出发前,在家中吃饭时,确实是喝了3两30多度的白酒,并且未经醒酒便驾驶车辆上道。
所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这种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开庭时,被告人曲某华表示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的单薄造成了如今的后果,也很是后悔。
这里要再次提醒大家禁止醉酒驾驶,这是对自己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如若席间贪杯、怕要路上添悲。我们作为社会公民要做到守法规,尊法基,我们要做到彻底杜绝醉酒驾驶发生在自己身上,不让交通悲剧再次重演。
之所以我们三番两次强调不要酒驾,这是因为喝酒时酒精的 *** 使人兴奋,所以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累积达到一定浓度时,人体对外界 *** 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人们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所以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越高,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就越大。而且过度饮酒还会造成许多的健康问题。
《经济与法》,是一档以“用案例说话,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规范进程”为宗旨的专业经济法制栏目。该栏目是经历了长达半年的精心筹划,综合考虑了多种背景,应运而生的产物,是央视二套继推出《经济信息联》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经济与法》是由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与更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合办的法制专题栏目,自2003年2月开播以来,始终以“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规范进程”为宗旨,节目以“理性的精神,规则的力量,辨证的魅力”来打动和吸引观众。 该栏目以“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规范进程”为宗旨;以“民营经济人士以及所有对法律问题感兴趣的经济界人士”为目标观众;以“市场规则”为关怀;以“一天解析一个案例”为形态;以“经济人的法律顾问”为自我形象定位。该栏目的出台,将满足观众对于此类节目的迫切需求,是央视经济节目 *** 能力在法律领域的一次集中展现。 值得一提的是,《经济与法》与央视其他法制类栏目,不仅在栏目形态、观众定位、报道领域上有所区别,更重要的是,该栏目自诞生时起,就秉持着一种全新的 *** 理念。栏目组认为,《经济与法》绝不是普通的法制节目在经济领域的自然延伸,而是从经济界人士,尤其是民营经济人士的切身需要出发,为中国社会中这部分活跃阶层量身打造的电视栏目。 在 *** 理念上,《经济与法》强调“资讯色彩”、“理性精神”和“国际视野”三个支点。其中,“理性精神”是栏目的核心精神。在具体的节目 *** 中,《经济与法》选取的案例将和所有法制类栏目一样,具有冲突激烈、情节曲折、可视性强的特征。但与此同时,《经济与法》将不会一味地使用煽情的手段,而是在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话语权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双方的观点、理由充分地呈现出来,用规则的力量,用论辩的魅力来打动观众。 《经济与法》栏目播出时间 首播:周一至周五 20:30重播:周一至周五 ;15:33 主持人:小雨、吴越 制片人:石强 陈红 《经济与法》2010年春节特别节目简介 法案再现,以案说法。《经济与法》倾力打造2010年春节特别节目,为你奉上一道别样的节日大餐。节目组精挑细选六个近期真实发生的诈骗案件,以电视短剧的表现形式为你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揭秘犯罪分子的种种骗术。同时,权威法学专家坐阵演播室,深入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点,带给你更具时效性、最有价值的法律信息,为你擦亮双眼。 【例】: 女子身价千万,男子地位尊贵,闪电结婚羡刹旁人;痴情女子惊现,真实身份成谜,满座高朋畅饮,原来另有图谋。身价千万的年轻女老板为何状告温柔俊朗、同样事业有成的丈夫?签约前后中介判若两人,合租前后房东两副嘴脸;种种意外接连出现,年轻房客苦不堪言;逼房客退租赔款,房东中介巧设连环局。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租房的过程中遭遇了怎样的陷阱?外贸公司喜从天降,巨额订单海外飞来;千万货品空运美国,却被买家拒之门外;美国公司索取违约赔偿,地毯厂家突然人间蒸发,巨额货物价值缩水千万。跨国订单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阴谋?项目开发遭遇资金困境,老同学、大财团,带来一线生机;国际投资公司严格审批通过,眼看大功告成,满怀期待却迎来意外打击;谁曾料,看似普通的事件背后竟然是一个天衣无缝的巨大骗局?两家店铺明争暗斗,突遇巨额订单,究竟谁能翻盘?验资存款离奇消失,客户突然踪迹全无,是对手的暗算,还是骗子的阴谋?一块花一百八十万买来的石头,一次惊心动魄的赌石交易,一刀切开,冰火两重天。是倾家荡产?还是一夜暴富?两位行家,两种说法,一时难断真假。 等待赌石人的,将是好运的眷顾?还是惊人的阴谋? ----《赌石迷局》 曲折离奇的故事,悬念丛生的案情,尽在《经济与法》2010年春节特别节目。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大年初三(2月16日)——初八(2月21日)中午12:30-13:10,邀你关注。 2月16日《完美谎言背后》2月17日《跨国巨骗》2月18日《千万姻缘连环局》2月19日《合租陷阱》2月20日《消失的存款》2月21日《赌石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