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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被食品药监局查(保健品在药监局查不到)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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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更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更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加油站超市卖红牛饮料被食药局罚款,说属于保健品

红牛饮料属于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果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所载经营范围不含保健食品,则确属违法,理应接收处罚。

食药监局曝光21种假冒保健品都有哪些

我在“正百健康营养站”买了汤臣倍健的蜂胶,因为太便宜担心不是正品当产品到家之后,我又做了试验,看它的蜂胶质量如何,我做了三个试验。

1

入口之后辛辣的感觉,闻起来味道也不错,说明纯度很高

2

把胶囊中的蜂胶挤一张纸上,基本不散开,而且有光泽

3

把蜂胶滴入水中,基本漂浮的而不沉底

所以总的来说蜂胶确实不错,但是否对我的过敏其作用,还需要吃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知道。

但这个产品也有自己的缺点,大多数胶囊性质的蜂胶不容易溶解于水,汤臣倍健的蜂胶也不太容易溶解于水,但至少是纯度很高的产品,所以多写了一些评论,让想买蜂胶的人有个借鉴吧。至少这家店的产品是正品,以后有需要的时候我还会在来。

谁知道现在药监局查保健品这块查的是什么呀?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有所不同。例如: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2011年06月27日 发布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部署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开展对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情况调查,摸清所有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在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情况。委托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委托生产,受托企业是否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

二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检查:检查流通环节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营店和批发市场等。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经营产品标识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是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对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国家局保健食品基础数据库、企业备案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来判定是否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是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该移送的移送,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是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监管环节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