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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 ***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 *** 和验收 *** 。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 ***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 *** (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 *** (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 *** (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 *** (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 *** (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 *** 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 ***
4.1 *** 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更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 ***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 *** 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 *** 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 ***
5.1 *** 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 ***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 *** 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 *** 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 ***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 *** 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 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
………………………………………………………………………………………
………………………………………………………………………………………
………………………………………………………………………………………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之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降低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煤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煤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抽查监督。第六条 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固定碳:煤中去掉水分、灰分、挥发分,剩下的就是固定碳。固定碳是煤的发热量的重要来源,所以有的国家以固定碳作为煤发热量计算的主要参数。固定碳也是合成氨用煤的一个重要指标。
2.挥发份: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煤中的有机物质受热分解出一部分分子量较小的液态(此时为蒸汽状态)和气态产物,这些产物称为挥发物。挥发物占煤样质量的分数称为挥发份产率或简称为挥发份。是煤炭质量主要参数。
4.灰分:灼烧后剩下的不燃烧物质
5.
煤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1.引用标准: GB212-91标准。
2.技术要求:
全水分, % ≤8.0
挥发分, % ≥32.0
灰 分 % ≤13.0
固定碳 % ≥49.0
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KJ/kg ≥27214
3. 测定 *** :
3.1 外在水分:(Wwz)
3.1.1 仪器:
3.1.1.1电热恒温干燥箱;内附鼓风机。
3.1.1.2 架盘药物天平:感量0.1g
3.1.1.3 瓷盘:20×25cm
3.1.2 操作步骤:
3.1.2.1 先将煤样破碎至粒度小于13mm,混匀,然后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瓷盘称取粒度少于13mm的煤样100g,平摊在瓷盘中,即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干燥1h,取出煤样在室温条件下冷却至恒重,称量。
3.13结果计算:
外在水分(Wwz)% = ×100
式中: Wwz— 外在水分含量,%
m1—— 煤样干燥后减少的质量,g
m— 煤样的质量,g
3.1.3允许差:两个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4%,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3.2 内在水分(WNz)
3.2.1 仪器、设备
3.2.1.1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3.2.1.2 粉碎机
3.2.1.3 电热恒温干燥箱。
3.2.1.4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3.2.1.5 玻璃称量瓶:直径40mm,高25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
3.2.2操作步骤
3.2.2.1 先将5.1.2.1的干燥煤样粉碎,粒度应少于0.2mm,混匀,作分析基煤样用。
3.2.2.2 用预先干燥至恒重并称量过的称量瓶称取粒度少于0.2mm的分析基煤样1±0.1g,精确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3.2.2.3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已加热到105~110℃的电热恒温干燥箱中,干燥3h,取出,加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20-30min)称量。
3.2.3 结果计算
内在水分 (WNz) %= ×100
WNz——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含量,%;
m1——煤样干燥后减少的质量,g;
m——煤样的质量,g 。
3.2.4 允许差:两个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结果保留1位小数。
3.3 灰分
3.3.1 *** 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分析基煤样,放入高温箱形电阻炉中,以一定的速度加热到815±10℃灰化并灼烧到质量恒定。以残留物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灰分产率。
3.3.2 仪器
3.3.2.1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3.3.2.2 高温箱形电阻炉
3.3.2.3 瓷灰皿:长方形,底面长45mm,宽22mm,高14mm。
3.3.2.4 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3.3.3 操作步骤:
3.3.3.1用预先灼烧至质量恒定并称量过的灰皿,称取粒度少于0.2mm的分析基煤样1±0.1g,精确至0.0002g,均匀地摊平在灰皿中,将灰皿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箱形电阻炉中,关上炉门并使炉门留有15mm左右的缝隙。在不少于30min的时间内将炉温缓慢升至约500℃,并在此温度下保持30min,继续升至815±10℃,并在此温度下灼烧1.5h。
3.3.3.3 从炉中取出灰皿,放在耐热的石棉网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20-30min)后称量。
(待续)
cqy8189 2007-7-11 22:14:00
(接上)
3.3.4结果计算:
式中:A f——分析基煤样的灰分,%
m1——灼烧后残留物的质量,g
m——煤样的质量,g
3.3.5 允许差:两个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0%,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3.4 挥发分
3.4.1 *** 提要
称取一定量的分析基煤样,放在带盖的瓷坩埚中,在900±10℃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以减少的质量占煤样质量的百分数,减去该煤样的水分含量(Wf)作为挥发分产率。
3.4.2 仪器
3.4.2.1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3.4.2.2 高温箱形电阻炉
3.4.2.3挥发分坩埚:带有配合严密的盖的瓷坩埚,底φ18×高40×上口φ38mm。
3.4.3操作步骤
3.4.3.1用预先在900℃温度下灼烧至质量恒定并称量过的带盖瓷坩埚称取粒度少于0.2mm的分析基煤样1±0.01g,精确至0.0002g,然后轻轻振动坩埚,使煤摊平,盖上盖。
3.4.3.2将高温箱形电阻炉预先加热至920℃左右,打开炉门,迅速将坩埚送入恒温区并关上炉门,准确加热7min,坩埚放入电阻炉后,炉温会有所下降,但必须在3min内使炉温恢复至900±10℃,否则此试验作废,加热时间包括温度恢复时间在内。
3.4.3.3从炉中取出坩埚放在耐热的石棉网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20-30min)后,称量。
3.4.4结果计算
挥发分(V f )%= ×100―W f
式中:V f——分析基煤样的挥发分,%
m1——煤样加热后减少的质量,g
m——煤样的质量,g
W f——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
3.4.5 允许差:
两个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50%,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3.5焦渣特征分类:
测定挥发分所得焦渣的特征,按下列规定加以区分。
(1) 粉状——全部是粉末,没有相互粘着的颗粒。
(2)粘着——用手指轻碰即成粉末或基本上是粉末,其中较大的团块轻轻一碰即成粉末。
(3)弱粘结——用手指轻压即成小块。
(4)不熔融粘结——以手指用力压才裂成小块,焦渣上表面无光泽,下表面稍有银白色光泽。
(5)不膨胀熔融粘结——焦渣形成扁平的块,煤粒的界线不易分清,焦渣上表面有明显银白色金属光泽,下表面银白色光泽更明显。
(6)微膨胀熔融粘结——用手指压不碎,焦渣的上、下表面均有银白色金属光泽,但焦渣表面具有较小的膨胀泡(或小气泡)。
(7)膨胀熔融粘结——焦渣上、下表面有银白色金属光泽,明显膨胀,但高度不超过15mm。
(8)强膨胀熔融粘结——焦渣上、下表面有银白色金属光泽,焦渣高度大于15mm。
为了简便起见,通常用上列序号作为各种焦渣特征的代号。
3.6固定碳的计算:
3.6.1固定碳(CfGD)% =100-(Wf+Af+Vf)
式中:CfGD ——分析基煤样的固定碳,%
Wf——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
Af——分析基煤样的灰分,%
Vf——分析基煤样的挥发分,%
3.7可燃基挥发分的计算:
100
3.7.1可燃基挥发分(Vr )%= ————————×Vf
100- Wf- Af
式中:Vr ——可燃基挥发分,%
Wf ——分析基煤样的水分,%
Af ——分析基煤样的灰分,%
Vf——分析基煤样的挥发分,%
3.8煤的发热量 经验公式计算法
我国的无烟煤、烟煤、褐煤的低位发热量可由以下的经验公式中计算出
3.8.1无烟煤分析基低位发热值的计算:(Af≤45%)
Q fDW=K0-86Wf-24Vf-92A
3.8.2. 烟煤分析基低发热值的计算:
Q fDW=100K1-(K1+6)(Wf+Af)-3Vf
当煤的Vr<35%,且Vf>3%时用下式计算:
Q fDW=100K1-(K1+6)(Wf+Af)-3Vf –[40 Wf]
3.8.3褐煤分析基低位发热值的计算:
Q fDW=100K2-(K2+6)(Wf+Af)-Vf
3.8.4 式中:Q fDW——分析基煤样的低位发热值,千卡/kg
Wf——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
Af——分析基煤样的灰分,%
Vf——分析基煤样的挥发分,%
Vr——煤样可燃基挥发分,%
K1——其值可根据Vr和焦渣特征由下表查得。
3.8.5烟煤的系数K1表
Vr %
焦特
渣征 10~
13.5 13.5~17 17~
20 20~
23 23~
29 29~
32 32~
35 35~
38 38~
42 42
1 84.0 80.5 80.0 78.5 76.5 76.5 73.0 73.0 73.0 72.5
2 84.0 83.5 82.0 81.0 78.5 78.0 77.5 76.5 75.5 74.5
3 84.5 84.5 83.5 82.5 81.0 80.0 79.0 78.5 78.0 76.5
4 84.5 85.0 84.0 83.0 82.0 81.0 80.0 79.5 79.0 77.5
5~6 84.5 85.0 85.0 84.0 83.5 82.5 81.5 81.0 80.0 79.5
7 84.5 85.0 85.0 85.0 84.5 84.0 83.0 82.5 82.0 81.0
8 不出现 85.0 85.0 85.5 85.0 84.0 83.5 83.0 82.5 82.0
3.8.6我国主要褐煤矿区的K2值由下表查得
褐煤的系数K2表
矿区名称 扎矿 义马 平庄 浓阳 舒兰 小龙潭 山东黄县
K2 68.5 68.5 67 68 65 63 67
3.8.7烟煤、无烟煤及褐煤应用基低位发热Q fDW的计算:
QYDW = Q fDW× -6( Wy- Wf× )×4.1868
式中:QYDW——煤样应用基低位发热值,KJ/kg
Q fDW——煤样的低位发热,千卡/kg
Wy——煤样的全水分,%
Wf——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
4.1868——每1千卡相当的焦耳量,KJ/kg
3.9全水分:
3.9.1全水分即应用基水分,按外在水分和内在水分计算得:
3.9.1.1计算:
全水分(Wy )%= Wwz + Wf ( )
式中:W y ——煤样的应用基水分,%
Wwz——煤样的外在水分,%
Wf——分析基煤样的内在水分,%
附:
4.煤质分析各指标符号及名称。
4.1各种分析指标均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符号代表,如下表
指标名称 水分 灰分 挥发分 发热量 碳 硫 氢
代表符号 W A V Q C S H
4.2各种不同基的试样代表符号,是以名词的汉语拼音字的之一个字母用小写印刷体在有关指标的右上角标准,如下表
试样基础 分析基 干燥基 可燃基 应用基 有机基
代表符号 f g r y J
例:
Wy:煤的应用基水分,是内外水分的合称。
Wf:分析基煤样水分。
WfGD:分析基煤样的固定碳。
Ay、Af、Ag :煤样应用基、分析基、干燥基灰分。
QyDW 、QfDW:煤样应用基、分析基的低位发热
4.3煤焦各种基的换算
换算基
已知基 应用基 分析基 干燥基 可燃基
应用基
1
分析基
1
干燥基
1
可燃基
1
4.4低位发热量:单位重量的煤在空气中在大气压条件下完全燃烧,而形成的水蒸汽未凝结成液态时产生的热量。
4.5高位发热量:单位重量的煤在空气中在大气压条件下完全燃烧后产生的热量。
4.6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的计算:
4.6.1由于计算煤耗时应采用燃料应用基的低位发热值(QyDW ),因此,在求的QfDW后尚需按下式进行换算成QyDW 。
QyDW= QfDW× -6(Wy- Wf× )
4.6.1.1利用工业分析结果计算高灰分煤(Ag>45%)及煤矸石,石煤等高位发热量的经验公式。
4.6.1.2计算高灰分无烟煤(包括它的矸石和炉渣等)高位发热量的公式:
QfGW=80CfGD+50Vf-3Af
式中:CfGD——分析基煤样固定碳含量(%)
之一条 为了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降低燃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煤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煤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
国家和本市对低硫优质煤的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使用煤炭质量的抽查监督。第六条 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该非低硫优质煤及制品交市人民 *** 指定部门变价收购处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该是因为煤质和吨位产生的纠纷吧。
首先确定标的物与之前的合同协议标的是否一致,偏差有多大。如果没有协议就不好办了。
申请仲裁
不能调节的只能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