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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加强我国煤炭企业安全监管的任务艰巨,依据国内外煤炭行业发展的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煤炭安全的 *** 监管。
1、确立职能清晰的监管部门
要规范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以及 *** 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针对我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煤监、质检、安监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 *** 应该细化各个部门的职责,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的交叉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化,又可以实现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解决 *** 监管的冲突
从法律上着手,解决现存的 *** 监管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理顺国家煤矿监管与地方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赋予煤矿安全监管独立的执行权。虽然现行的一些规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煤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但是也导致了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滞后。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煤矿安监部门独立的执行权力。
3、健全善后保障体系
*** 除了监管煤炭企业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后的问题也要做好相应的妥善处理。绝对不能只靠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任何伤亡事故,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更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同时也不能只靠某些官员的引咎辞职来平息各方舆论,这根本达不到处理的本质作用。在调查好安全事故的各方面原因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善后的处理。因此必须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行政问责制度使广大的官员认识到自己不仅仅享有权力,更大程度上, 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矿难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现实中,要确保行政问责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对于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导致矿难的官员,要切实追究其责任,切实树立 *** 的公信力。
4、借鉴西方第三方监管机制
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样的机构在监管中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可见仅仅依靠 *** 和安监部门的力量来遏制矿难的发生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第三方监管”的经验,建立以志愿团体、煤炭工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这里的第三方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专业性质和一定的权威性、独立于煤矿企业和 *** 的安全监管机构之外。其合法性、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对于强化煤矿安全的监管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引入第三方的监管机制,是改进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一个有效途径。
5、结语
煤炭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民和谐生活的基础,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的安全。煤矿的安全监管,是一个摆在 *** 和煤炭企业面前的关键问题。我们要正视自身监管体制的弊端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不断理顺关系,改进监管举措,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依法监管煤矿原因:
一、依法监管煤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基本体现。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而依法煤矿监管正是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体现。
二、依法监管煤矿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直接行动。
新《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是对监管煤矿的基本依据,只有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煤矿企业的监管中来,才能真真落实安全之一的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监管更具稳定性,科学性和国家强制性。
三、依法监管煤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准绳,离开法律的监督,权力犹如脱缰之马,最终走向腐败,依法监管煤矿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公民、煤矿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受整个国民经济的拖累和环境保护压力的增大,煤炭行业低迷,煤炭价格低位运行,整个行业艰难,煤炭消费下降、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突出,价格下滑,行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亏损面扩大,经营压力加大。行业正处在需求增速放缓、过剩产能与库存消化、环境制约增强、转方式调结构攻坚 “四期并存”的关键期。随着国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今后一个时期,消化煤矿超前建设产能、消化煤炭库存,实现煤炭供需平衡将是一个艰苦的过程,煤炭需求增速放缓将成为煤炭总量变化的新常态。因此只有坚持依法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等行为才能保证煤炭市场的平稳运行,确保煤炭能源的基础地位,才能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依法监管煤矿是山西省 *** 职能部门转变工作 *** 、工作方式,做到取信于民的更好方式。
山西省近期面临着塌方性腐败,其中集聚在煤焦邻域,有逾反逾贪的趋势,其中煤炭大佬无一幸免,煤炭监管成为百姓坊间的热议话题和社会诟病。因此坚持依法监管煤矿是山西省 *** 职能部门转变工作 *** 、工作方式,做到取信于民的更好方式。
依法监管煤矿,去行政化职能是 *** 部门实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和反 *** 八项规定的具体行动,是适应王儒林书记提出的“六大发展”战略,推进“六型”转变,“革命兴煤”新常态的具体举措,因此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只有依法监管才能管到位、才能服务好煤矿企业。
五、依法监管煤矿是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唯一手段。
依法监管煤矿是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唯一手段,通过依法监管煤矿逐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能力,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夯实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巩固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煤矿企业树立安全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先于一切的理念,严格固守安全红线,防止触及安全底线,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依法监管煤矿有利于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
湘政办发(2005)4号文规定煤炭管理部门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1)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3)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4)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发证工作; (7)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带班下井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 ***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