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创业项目 >> 正文 提交收录

煤场露天筛选煤炭处罚(挖露天煤犯法)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03:06:16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开采煤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哪条处罚

你好!

按刑事处理,应该由国土部门行政处罚,如果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内没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实施煤炭行政管理,对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法规,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国务院制定的煤炭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的煤炭地方 *** 规章;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煤炭的法律规范。

煤炭法规应当依法公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煤炭法规为依据。第四条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第五条 煤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设立的职能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央所属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市、县所属国有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煤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管辖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炭企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管辖。第九条 上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交由下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下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煤炭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煤炭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越本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当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人民 *** 煤炭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对违反煤炭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销售;

(五)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经营;

(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八)煤炭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违反煤炭法规的行为的,视为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的行为,根据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该煤炭企业或者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对有数种违反煤炭法规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决定从重处罚。第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煤炭法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或者破坏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状态持续的;

(三)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

(四)屡次违反煤炭法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证不按规定办事,定罚不饶——宁夏 *** 自治区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煤案是怎样?

2007年11月27日,宁夏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巡查中发现,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在其煤矿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擅自将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地下开采方式改为露天开采。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开采,接受调查,随后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查阅该公司提供的采矿许可证、经批准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掌握了该公司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批准的开采方式,进行露天开采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公司已构成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违法行为,2007年12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并要求该公司在2008年1月10日前回填违法开采的露天采坑,逾期不改正则将提请宁夏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吊销其采矿许可证。2008年1月9日,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是一起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案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 *** 采矿权的”。按照上述规定,宁夏石嘴山市某煤炭公司没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擅自变更开采方式,构成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此外,《宁夏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的具体规定。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需要指出的是,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违法行为。如果任其蔓延,将对法律的严肃性、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构成严重的威胁。正因为如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鲜有受到严厉处罚的事例。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这一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