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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基本养老转移接续联系函)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07:06:34

本文目录一览: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函

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因为工作变动,或者因为迁往异地,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履行转移手续,办理流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是由原参保地填发,也就是转出方发往接收方的联系函,在接收方接到养老保险联系函之后,经过审核同意之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发往转出方,经过此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正式转移手续。

之所以这样的操作,是为了对接双方都认可,对当事人也有好处,避免来回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操作办法,如同转移档案是一个道理,必须有接收方,转出方的双方认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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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新就业地(或户籍地)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读取上记载的参保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传送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传送给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同时将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

(三)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下载《信息表》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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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找这几个文件看看

总的来说,也不复杂大体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拿身份证、社保编号(或证件),到所在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在你离开前到社保打印那个缴费凭证就行了然后拿着这个回去到当地申请办理转移离开前忘了打那个缴费凭证也没关系可以在当地申请时由当地社保跟他要

至于 *** 可到北京市人社局或昌平人社局网站查询各科室的都有但能否打通或是否有耐心回答就没准了这种事更好还是亲自去一趟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八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这个文件是人社部〔2009〕187号文的附件网上一般没有但各省人社厅都有发布自己的经办规程内容跟人社部发的这个基本一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这个正文没什么内容主要是附件

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两个附件不公开)

附件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规范资金转移

为了更好地统一规范资金转移的标准,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按《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工资指数按以下 *** 确定: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四、关于参保人员欠费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附件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之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第八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书面告知其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户转移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6)。

第十四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附件7,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第十六条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死亡的,本人或其 *** 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一次性领取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手续。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申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缴费账户其余资金并入当地统筹基金,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第十八条本规程从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附件5:《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附件6:《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7:《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主题词: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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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联系函

没有时间限制

养老保险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工作流程

一、转出手续办理

(一)一般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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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需要什么证明

养老保险转移需要员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在社保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办理。

申请资料

编辑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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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2011-05-17]

一、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之一步: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员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

第二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报盘)

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将我中心打印的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我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转出手续。

注意:

(1)险种勾选时只选养老保险。

(2)四险“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参保人员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

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或其新单位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邮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手续。我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

邮政编码:100195联系 *** :010-88506127

特别提示:

(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

(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当月办理完之一步业务后,每月15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

已办理完之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二、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办理本市户籍人员转入

之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当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就业单位的提交参保人与本市档案存档地的缴费机构签订的《缴费协

议》或街道享受政策人员的《申请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原件和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第三步: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后,将转出地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三联)返还给参保单位

注意事项

1)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如缴费年限中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3)所有复印件须由新参保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

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5)如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三联)的,需提供《参保凭证》复印件一份。《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

必须为18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办理外省市户籍人员转入

之一步:转入条件

将要转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1)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人员,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

2)申请转移接续男新参保不满50周岁、女新参保不满40周岁。

第二步:单位提交的材料

1)填写的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人本人须签字并留手机号)

2)填写的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3)转出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参保人的身份证(一份正反面复印件)

6)参保人的户口本(一份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第三步: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办理转入手续后,将转出地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第三联)返还给参保单位

注意事项

1)如参保人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如缴费年限中存在中断缴费的,本人须附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

3)所有复印件须由新参保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户籍地地址与户口本一致,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5)如有基本医疗《参保凭证》(第三联)的需提供《参保凭证》复印件一份。《参保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特别提示: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纸张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3.5厘米装订线;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表格无效。上地、万寿路工作部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业务。

办事地点:

区中心地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

上地工作部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

万寿路工作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三层

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相关咨询 *** :

政策咨询:12333

业务咨询:88506127

62960228(上地工作部)

68249896(万寿路工作部)

社会保险政策及企业版软件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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