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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保险事业管理局(衢州 保险)

时间:2023年01月15日 1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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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医保中心在哪里

A.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0451-84628314哈尔滨市友谊路425号B.哈尔滨市动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6号C.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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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啥级别

衢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是正处级别。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和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等。

协助拟订医药价格及医保相关医药管理服务的技术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等工作。

协助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经办管理工作。

承担省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保险管理局是什么单位?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资按当地公务员走。

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参考资料

中投在线.中投在线[引用时间2018-1-29]

社保管理局是什么单位

社会保险管理局属于事业单位,主要管理社保这块的相关工作,比如投保人的资料,负责以后医疗等的报销工作等等。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更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 *** 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衢州市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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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衢州市区上街62号0570-3024757 *** 咨询下估计是和劳动局在一起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到底享受什么待遇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 ***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 ***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 *** 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 *** 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 *** 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 *** .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 *** .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一、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衢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含遗孀,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二、医疗保障费缴费标准、缴费办法及待遇

(一)市直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把保障对象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按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平均缴费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医疗待遇参照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二)离休干部单位原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已破产、歇业及改制的,保障对象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按人均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缴纳医疗保障费,把保障对象纳入医疗保障机制,其待遇比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资金从离休干部原单位破产改制积余的资产(资金)中列支,主管部门缴费确有困难的,报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市财政解决。

(三)在衢省部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衢州市医疗费保障机制的,其待遇比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其医疗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5万元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障费减半征收。2011年1月1日起,与“两费”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筹资标准同步调整。

三、办理程序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向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由现管理单位)填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医疗保障申请表》(见附件),经离休干部原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市委老干部局核准后,由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离休干部丧偶再婚,其配偶若无固定收入的,可同样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遗孀再婚,则不再继续享受上述待遇。离休干部的配偶及遗孀如发生变化,应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