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较多的法律法规
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法》、《国防专利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 *** 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
下述为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分类清单: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 ***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 *** 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国防专利,是指设计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设立国防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理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局规定的要求和同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交通系统送交国防专利局,不得按照普通函件邮寄。国防专利局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为申请日。
国防专利局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在取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抽出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 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 *** 各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