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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解读(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草案解读视频)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0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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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次修改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目前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 *** 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尤其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保护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专利法做进一步完善。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议稿上报了国务院,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上报的送审稿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的工作。

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对某个专利权人在一个时间段内同时的侵权,对专利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同一个主体侵过一次权,而且被司法机关认定被侵权后,又重复侵权,又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有必要加大 *** 监管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

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 *** 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 *** 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专利法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时做相应具体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方的“通知”后,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明确界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的发展,有效抑制 *** 上的侵权行为。

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 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时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失。希望此次《专利法》修改能把 *** 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保护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和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送审稿对加强外观设计保护重要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的设计、全新的设计的情况相对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但是,现行法中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专利性。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局部有特点的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

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到十五年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一方面,对比从国际上几个大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相对是最短的,其他国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更长;另外一些经典设计有这样的需求,想获得更长时间的保护,让公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远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调整了保护期限。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更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海牙协定的需要。

七、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 *** 的成本很高,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 *** 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 *** 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

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在现行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这次修改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在侵权诉讼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对法院能够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非常有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诉讼侵权当中会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当然许可制度,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局限在外观设计,作为初审制度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都可以提出评价报告这种请求。

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通俗地讲,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 *** 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

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目前除中国外,金砖国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国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当然许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几年中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处在快速爆发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处在沉睡的状态。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便利地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该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 *** 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 *** 双方的便利性。

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在制造产品时,妥善解决其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标准的方案里面涵盖了某些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涉及到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专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但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专利侵权,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本身要承担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的披露设计的专利信息,其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自身不诚信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要履行公开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视为默示许可的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但是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其他的企业和厂家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规定。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对专利权人不披露在《专利法》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的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

十一、关于专利 *** 机构的设立和专利 *** 师资格的行政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 *** 人在专利制度实施中的重要一环,专利 *** 人对于专利申请、企业的创新,对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 *** 、保护, *** 、实施、运用,专利 *** 人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作用。专利 *** 人提供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财产性的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这次《专利法》修改对 *** 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从事专利 *** 业务,要经过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机构没有获得专利 *** 的行政许可,却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 *** 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修订要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修订要点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修订要点二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修订要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中,整体或者局部为新修订内容。根据SIPO的解释,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仍然排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如果设计不能占据一定的实体空间,则不能构成局部外观设计;二、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相对独立。例如,钢笔的笔尖可被视为一个局部外观设计,且保持相对独立。而组件中可拆分的零部件可以作为整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也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获得保护。据推测,局部外观设计的范围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明确限定。在图片或照片中,虚线和虚化部分不会被视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从国际层面看,允许产品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外观设计的主题,可能降低国际外观设计进入中国的门槛,尤其是美国的外观设计。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大量主张美国优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为其主题为不可授权的客体而被驳回。这些申请往往是将整体设计的一部分进行外观设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组件中不可拆分的部分、或装饰性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等。目前,此类客体在中国是不可被授权的。目前,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没有实质审查。在初步审查期间,审查员只会由于客体和形式问题而做出驳回。局部外观设计通常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因此,允许将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可授权客体,将会使主张美国优先权的外观设计的授权概率得到极大的提升。然而,从国内层面看,上述修订有可能会导致外观设计申请质量降低的问题。由于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需经过对于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实质审查程序(这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将来是否会有实质审查程序,需依照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稿),如果允许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作为可授权客体,有可能会出现对已公开的专利或现有技术的客体的一部分所提出的申请,从而引起此类申请的泛滥。这种情况下,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潜在价值就可能会降低。

专利法第三四次改动,对药学专业有什么变动?

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对“药品和用化学 *** 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这些产品的生产 *** 可以授予专利权。这次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上述产品也可以授予专利权。

关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目前,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在相当程度上还是以仿制为主。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技术进步,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走创新的发展道路,鼓励化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外商投资和 *** 新技术,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当然,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当前也有不利的一面。为了尽快提高我国自主研究开发能力,需要有相当数量的投资用于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和产品进口。这样,势必会增加国家的财力负担。但是,从长远和全局看,给化学物质以专利保护,利大于弊,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化学工业的落后局面。

关于对药品的保护,特别是对西药的保护,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情况大体相似。但是,对中药的保护,情况有所不同。我国有丰富的中药资源,有运用中药防治疾病的悠久历史,有系统的中药理论和经验,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可以鼓励从中药资源开发新药并取代部分西药,这对充分发挥我国的传统优势,尽快走上自主开发的道路,进一步增强中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疗保健制度的重要方针,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有利于中西医更好地结合,提高我国制药工业和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

与对药品和化学物质的保护相比,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问题比较少。一方面,我国有自己独特的饮食文化,不少中国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需要专利保护。另一方面,新的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专利产品只占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很小部分,而且人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非专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来代替专利产品。再有,在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中,与食品有关的申请数量并不多,大约只占化学 *** 专利申请总量的十分之一,而且80%是国内申请。这说明外国申请不会对我国构成威胁。相反,在食品技术领域我国的优势更大一些。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只有十一个发展中国家不给予保护。因此,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不仅不会对我国人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提高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