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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山西煤矿安全检查)

时间:2022年10月16日 0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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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一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该煤矿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据媒体报道,7月25日,山西阳泉一煤矿发生了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第二天,山西省相关部门就发布通知,通告此企业停产整顿,这让许多人不禁好奇,该煤矿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据了解称,该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有瓦斯超限作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等等。

对此,许多网友议论纷纷,有些网友认为煤炭开采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工作,为何在这样危险的工作下,相关的负责人并没有做好安全的管理,因此酿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查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给社会一个真相,让我们知道这个煤矿的真实面目,以及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同时还有一些网友认为每一个煤矿发生这种事情的时候都是让人触目惊心的,他一个人不仅仅代表的是他自己,更代表的是他整个家庭,每一次发生这种事件,无疑是让人十分揪心的,毕竟,那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希望相关部门一查到底;此外,还有一些网友认为,山西作为产煤大省,发生这种事件儿也是十分正常的,并且该煤矿已经被责令停产整顿了。相信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次事件的真相一查到底,还广大网友一个真相,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不要在网上进行炮轰,毕竟此类事件真的是见怪不怪了。

据相关的知情人士表示,当地的相关部门正在加强对该煤矿的安全管理,对其进行监督和整顿,不久就会给社会一个答复。

据此,笔者认为,每一次发生这种事情都是让人十分痛心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清楚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给遇难者一个公道。

怎样排查煤矿事故隐患

怎样排查煤矿事故隐患

之一条 为贯彻“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 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 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 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八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九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求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下制度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XX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之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之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 *** 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 *** 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 *** 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正在加紧推动煤矿复产,到目前为止还有哪些煤矿没有复产?

四座煤矿尚未恢复,其中三座位于临汾市,总年生产能力为360万吨。停机原因为进水量大,未完全排除,存在安全隐患;太原市有一座煤矿,此次停产是由于滑坡导致输煤通道中断,目前仍在紧急修复中,由于大多数煤矿停产时间较短,生产很快恢复。

面对水灾形势和供应保障的双重压力,山西煤炭企业积极抗洪抢险,确保安全生产,全力保障煤炭供应。一些煤矿受到强降雨的影响。为确保安全生产,已采取临时紧急停车、人员疏散和风险规避措施。随着最近降雨的减缓,山西省已加紧努力,促进停产煤矿恢复生产。煤矿企业要自觉接受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安排,认真落实要求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长期停产的煤矿,应当采取停电、停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产到位,严防昼夜停产、夜间开、明停、暗开。经批准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有完整有效的许可证,未停产,实行正常开采,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要提高认识,立即对新装机电设备设施,通风系统,运输系统进行专项风险识别,切实做好风险识别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调查。

各级监督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灾害、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和排查方案,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对各类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身心状况较差的人员不得在井内作业;员工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如果有不适合该工作的疾病,必须及时调整或治疗该工作。员工出现个人不适时,应主动就医并向本单位报告,杜绝带病上岗作业。

露天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都有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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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将我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修改为本制度。

之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困难,须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段解决困难,须由矿组织解决的隐患。

C级:由段及业务科室必须解决的隐患。

2、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机电、运输、穿爆、火灾、边坡和其它。

3、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安全之一责任者签字后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各段施工队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员、运行检修人员,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运行人员接班前和交班前对管辖设备区域进行全面检查,运行班长在值班期间对主要设备全面检查一次,在交接班前后还应向各设备的专责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重点检查。

2、设备检修人员对专责检修的设备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重点设备和有缺陷的设备要增加检查次数。班组长每天要向设备专责检修人员了解检修范围内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并对重点设备进行检查。

3、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横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4、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5、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由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6、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安全科: 负责排查全矿土方剥离、煤炭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提出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调度室: 重点排查坑下煤层自然发火、片帮、滑坡、道路挡车墙、煤场防火、土方现场安全监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生产技术科: 负责排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工艺;是否存在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负责监督检查地下室通风、防有毒有害气体、防汛、防火、防煤尘、防滑坡等安全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重点排查坑下片帮、滑坡等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机电科 :负责检查“三同时”情况和整改情况;监督检查防生产运输事故、防设备事故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疏干排水系统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各段 :重点排查管辖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设备作业区安全挡墙情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重点排查设备安全装置的运行、设备火灾、设备按计划检修情况及运输道路挡墙、路面、降尘状况,并认真落实矿整改措施。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班组及段在日常的检查中,按安全隐患级别随时上报至安全科,安全科对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隐患和各单位上报的隐患、随时整理并按照级别落实整改安排,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八条 安全隐患的管理。露天矿安全科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十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